115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章雅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711元(包含資遣費4,045元、預告工資10,666元、健保費3,000元),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7,71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