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傅琮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伸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25,5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計算式:1,890元1/3=630元】。
二、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伸榮工程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經查被告登記地址與
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不符。原告應提出被告伸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正確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