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方智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8,000元,此部分之調解標的金額為178,000元,依
前揭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則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聲明第一項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