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陳俊全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
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
本件債務人陳俊全業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民國115年3月10日,則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