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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謝棟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264,70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1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2月11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㈡333,35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2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㈢290,86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㈣435,57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9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