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紋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6,82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葉紋彤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46,828元,及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