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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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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
債  權  人  CREATION GAIN HOLDINGS LIMITED創興控股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債  務  人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名衡  




一、債務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754,957.8元,及其中美金1,486,404.9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楊名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範圍、內容,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