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債 權 人 簡怡珊即紫金園資訊工程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宥達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宥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相對人宥達營造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
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核相對人宥達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蔡文元設籍於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