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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張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程翔於民國110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給付56,839元 (含本金49,829元、利息7,010元)及其中(1)21,154元部份自115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2)28,675元部份自115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54元
張程翔
民國115年04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9
002
新臺幣28675元
張程翔
民國115年04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