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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余紹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81,32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紹萱於民國111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44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5,581,32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為9期。茲因債務人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余紹萱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帳務資料、催告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