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冠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簡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移動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簡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移動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故需聲請人陳報相關資料,以明相對人之
清算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通知聲請人,命於文到10日內補正相對人清算人之相關資料。此項通知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