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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張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21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2,73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