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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彭培  
債  務  人  新儒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學習  


債  務  人  王天平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銀  

債  務  人  陳美足  


一、債務人新儒億有限公司、楊學習、王天平、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陳淑銀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614,632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新儒億有限公司、楊學習、王天平、陳淑銀、陳美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9,919,80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