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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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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5年6月8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