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彭宜榛即彭淑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715,407元,及其中170,819元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240,398元,及其中52,225元自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251,181元,及其中38,064元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