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國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8,38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張國鴻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1月12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628,389元,及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