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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亭葶  


            王金穗  

一、債務人王金穗、李亭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7,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亭葶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王金穗(原名:王雪琴)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9萬2,65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債務人李亭葶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3萬7,08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金穗(原名:王雪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085元
王金穗、李亭葶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37085元
王金穗、李亭葶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085元
王金穗、李亭葶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