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芊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9,62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李芊瑩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二)債務人李芊瑩遂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48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21年10月21日分84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 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