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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債  務  人  李芊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9,62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芊瑩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二)債務人李芊瑩遂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48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21年10月21日分84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