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軍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陳軍儒前於民國110 年7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42206元,及自民國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
暨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2. 債務人陳軍儒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975元,及自民國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陳軍儒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1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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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