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朱志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0,593元,及
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其中513,265元,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
㈡其中17,328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