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晏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2,125元、592,7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徐晏恩分別於 民國(下同)113年3月7日及民國(下同)120年01月12日 向
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18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7日起至民國(下同)120年3月7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計息。 2.新臺幣7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下同)120年10月24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3計息。 (二)、
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
聲請人本金共72484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2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