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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愷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97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愷彥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吳愷彥尚積欠聲請人222,97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