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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家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相  對  人
繼 承人  楊桂招  


            徐永定  

            徐永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相對人即繼承人楊桂招、徐永定、徐永強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係被繼承人徐源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號)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89年3月1日死亡,現相對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相對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邱張惠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