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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陳達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登峰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9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債務人登峰企業社等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400萬元、到期日為114年12月20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40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4月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400-33

378.82
1/10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400-36

77.32
1/1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400-43

473.15
1/1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35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67
二層:39
三層:64.11
四層:34.52
總面積:2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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