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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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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文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鉫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所明定。再按抵押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者,其旨在於取得執行名義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實行其抵押權,則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裁定正本外,尚須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故抵押權人倘無法提出與登記之抵押權相符之擔保債權證明文件,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相對人陳孟鉫於民國114年5月14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票影本一紙(票據號碼:CH798308),兩造間於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立之普通抵押權,其登記之擔保債權金額為3,6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4年5月15日之金錢借貸,經兩相比對,其金額及債務發生日期,自形式上觀之均不符,無從確認該債權證明文件即為本件所擔保之抵押債權,故經本院於115年7月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普通抵押,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查本件台端所提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一紙),其債務發生日期、票據金額,均與已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內容不符,自形式上審查並非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故本件應提出與登記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擔保債權範圍:民國114年5月15日之金錢借貸均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以供審核」,此項通知並於115年7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聲請人仍僅於115年7月8日陳報其債權證明文件即為上開卷內所附本票,自屬未為補正,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獅潭鄉
獅潭
永興
487-10

4,338
1/1

2
苗栗縣
獅潭鄉
獅潭
永興
487-11

59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