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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俊龍  

相  對  人  翁國溪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5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因向聲請人貸款,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全部清償,尚積欠3,650,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7月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5

6
1/1

2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12

862
1/1

3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13

76
1/1

4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2-14

971
1/1

5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2-16

970
1/1

6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515-2

5,846
1/1

7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515-5

1,134
1/1


附表二: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14年4月22日
4,500,000元
115年5月5日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