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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日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嵩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梓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636104,內載金額新臺幣68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票如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即應屬無效。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據以聲請裁定之本票,未載明發票日期,自屬無效票據,聲請人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