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世佑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37,305元,到
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3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
本件本票指定受款人為張永勝,
非本件聲請人必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查該紙本票復未經受款人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故聲請人既非合法之執票人,則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