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王淑惠
上列
抗告人即相對人因
聲請人陳美月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函命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
上開通知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
是以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