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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謝學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本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相對人現設籍於苗栗市戶政事務所,行蹤不明,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現確仍設籍於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核無誤,足見聲請人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其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