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秉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變更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依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2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擔保,並經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91號提存在案。又再依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6號裁定以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辦理變換提存物,並以本院第114年度存字第323號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可轉讓定期存單即將屆期,
爰依法聲請變換
假扣押擔保物為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二、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書狀不合程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
準用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及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為確認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本院於115年5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一、陳報相對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聲請清算(選任清算人或呈報清算人),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