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坤麟
黃坤裕
黃坤義
上列
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確認
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8日、115年1月13日、115年2月10日、115年4月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
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分割遺產事件之
被告,因開庭
兩造陳述內容,有訴訟攻防、補正資料等事項之需要,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