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父親,擬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扶養費,
嗣與家人討論之後,已不想繼續聲請本件,因身體健康欠佳,亦不想具狀撤回或請求退費,請求
鈞院逕行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審酌上情,本件聲請難以認定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