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神旺通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聲請
訴訟救助,並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抗告費應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按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所為
115年度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繳納,與
前揭法定程式不符。
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