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全球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侑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旺通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抗告費應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按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所為115年度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繳納,與前揭法定程式不符。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