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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中(原名蕭竑毅)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須補提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112年9月26日)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除兆豐銀行、郵局、合作金庫銀行外)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4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5
114年9月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