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中關於「5月8日」記載,應更正為「6月8日」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之民事裁定主文欄中關於「5月8日」之記載,因與原本及正本所為內容及裁定日期之記載均不符,係為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