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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威鴻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中關於「5月8日」記載,應更正為「6月8日」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之民事裁定主文欄中關於「5月8日」之記載,因與原本及正本所為內容及裁定日期之記載均不符,係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