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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紹欽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益瑶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825,045元。然其每月收入僅32,000元,實已無力清償前開債務。又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客觀上可預見其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債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必以其所能運用之資產扣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已經小於負債,以致不能清償,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方許之。而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倘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三、經查
 ㈠程序事項
 ⒈由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清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明細、薪資條等件所示(調解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01頁、151至357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係受雇於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兼職從事外送員工作,且查無其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本院卷第85頁),堪認聲請人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⒉又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42號卷查核無誤,堪認本件已符合更生聲請之前置要件
 ⒊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時所積欠各債權人之債務數額,經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1所示,聲請人亦同意以債權人陳報內容為準(本院卷第143頁),是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080,078元,未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頁),從而,本件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收入及資產狀況:
 ⒈聲請人之收入:
  依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清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明細、薪資條等件(調解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01頁、151至357頁)及聲請人自述收入狀況資料、各類補貼查詢系統查調結果(本院卷第144、81頁),聲請人於聲請日前2年之薪資收入如附表2所示,又聲請人於114年4月18日至114年5月7日雖另領有租屋補助1,920元,然該補貼僅不足1月即終止,且嗣後未繼續受補貼,爰不計入其收入。據此計算該期間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56,446元,是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應以之計算。
 ⒉其他資產:
  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投資,但有114年4月出廠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A車),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9頁),並有A車行照影本(本院卷第99頁)可佐。而A車依聲請人所陳報統一發票(本院卷第99頁)現值為69,090元。又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現金則如附表3所示,是聲請人所有資產總計價值為82,862元(計算式:A車69,090+存款772元+現金13,000元=82,862元)。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618元。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8,618元(本院卷第145至146頁),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18,618元相符,應堪採認。
 ㈣據此,聲請人每月收入為56,446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8,618元後,每月剩餘可支配之所得為37,828元 ,而聲請人剩餘未清償之債務本息總額共計1,070,008元,倘將前開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剩餘所得全部用以清償債務,僅需約2.36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070,008元÷37,828元÷12個月/年≒2.36年,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未逾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最長清償期間6年,此等清償期間尚未計入聲請人之資產,況聲請人正值青壯並具有相當之工作能力,是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衡諸本件聲請人收入、財產及支出狀況與其所積欠之消費債務數額,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核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無據
五、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1債權明細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費用
債務總額
計息期間
卷頁
1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瑪吉Pay
27,496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7,496
未陳報
本院卷139頁
2
冠德當鋪
機車貸款
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擔保品,114年8月27日已結清並取回質押物,本院卷13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0,124
869
1,200
500
22,693
未陳報
調解卷125頁
信用貸款
678,557
16,086
1,200
593
696,436
未陳報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15,392
6,710
1,176
56
123,334
114年11月12日至114年12月22日
調解卷115頁
信用貸款
177,019
8,972
1,200
530
187,721
114年6月21日至114年12月22日
調解卷117頁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0,686
97
1,615
0
22,398
114年11月9日至114年12月22日
調解卷121頁
合  計
1,039,274
32,734
6,391
1,679
1,080,078
本息總和1,070,008

附表2:薪資明細表         
編號
薪資年月/補助年月
 薪資/補貼
備註
本院卷
1
112年8月
 39,62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
112年7月31日至9月4日
 21,697
外送兼職收入
163-171
3
112年9月
 39,62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4
112年9月4日至10月2日
 15,374
外送兼職收入
173-179
5
112年10月
 41,1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6
112年10月2日至10月30日
 14,606
外送兼職收入
181-187
7
112年11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8
112年10月30日至11月27日
 19,859
外送兼職收入
189-195
9
112年12月
 42,36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0
112年11月27日至113年1月1日
 22,167
外送兼職收入
197-205
11
113年1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2
113年1月1日至2月5日
 21,569
外送兼職收入
207-215
13
113年2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4
113年2月5日至113年3月4日
 22,917
外送兼職收入
217-223
15
113年3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6
113年3月4日至4月1日
 18,414
外送兼職收入
225-231
17
113年4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8
113年4月1日至5月6日
 25,559
外送兼職收入
233-241
19
113年5月
 42,36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0
113年5月6日至6月3日
 28,460
外送兼職收入
243-249
21
113年6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2
113年6月3日至7月1日
 33,277
外送兼職收入
251-257
23
113年7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4
113年7月1日至8月5日
 31,178
外送兼職收入
259-267
25
113年8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6
113年8月5日至9月2日
 26,602
外送兼職收入
269-275
27
113年9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8
113年9月2日至9月30日
 31,297
外送兼職收入
277-283
29
113年10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30
113年9月30日至11月4日
 29,962
外送兼職收入
285-293
31
113年11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32
113年11月4日至12月2日
 23,302
外送兼職收入
295-301
33
113年12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34
113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
 24,903
外送兼職收入
303-309
35
114年1月
 42,000
含年終獎金,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3
36
113年12月30日至114年1月27日
 32,364
外送兼職收入
311-317
37
114年2月
 43,92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5
38
114年1月27日至3月3日
 33,299
外送兼職收入
319-327
39
114年3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7
40
114年3月3日至3月31日
 29,256
外送兼職收入
329-335
41
114年4月
 37,375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61
42
114年3月31日至4月28日
 17,121
外送兼職收入
337-343
43
114年4月18日至114年5月7日
1,920
租屋補助每月2,880元,僅核發20/30個月
81
44
114年5月
 24,542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61
45
114年6月
 43,95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61
46
114年7月
無資料,不計入

47
114年8月
無資料,不計入

48
114年9月
 32,148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47
49
114年10月
 33,045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49
50
114年11月
 32,547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51
51
114年12月
 23,807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53
52
115年1月
 28,360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55
53
115年2月23日至28日
5,490
富百士正職收入
357
合計
1,592,587
共28又6/28個月,平均月收入56,446元

附表3:金融機構帳戶存款
編號
銀行
帳號
日期
餘額
備註
本院卷
1
中華郵政通霄郵局
00000000000000
115年3月10日
578
同日提領5,000元
359-377
2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6月17日
0

379-441
3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
0

443-451
4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10月1日
1

453-463
5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6月21日
104

465-467
6
通霄鎮農會
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0日
89
同日提領8,000元
469-471
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6日
0

473-475
合   計
772
現金1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