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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敏莉
代  理  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民國113年8月17日)今名下除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以外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3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4
聲請日前2年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外送平台之收入明細畫面),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
5
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生活費用均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數額之理由
6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