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春旺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住同上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
嗣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民國114年8月5日清算終結,而後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案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憑,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