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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昰裕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昰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