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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銘即劉子銘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家銘即劉子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