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代 理 人 林益瑤 相 對 人
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明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債務人於清算程序後,原則上應予免責,例外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始不予免責。債務人係因有第133條之情形,而裁定不予免責,其於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 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但無同條例第134條事由),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 嗣伊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編號H欄所示金額, 爰依同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㈠ 上揭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各債權人陳報屬實(本院卷第113、115、121、126、131、133、135、139、143、145頁),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本院卷第29至35頁)及確定證明書(稿)(消債職聲免卷第160頁)各1份附卷 可稽, 堪信為真實。又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固陳稱:因聲請人所謂還款實際上是 第三人即聲請人之母代償, 而非來自聲請人繼續工作之收入,因此聲請人應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免責等語(本院卷第143頁)。 觀諸卷內附表編號1之H欄之匯款單據(本院卷第37頁),其上之匯款人雖是記載林桂英,而非聲請人,但林桂英究竟是替聲請人清償債務,抑或受聲請人委託而代匯款與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並未見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提出相關事證,且縱林桂英是基於親情因素而願意替聲請人償還債務,聲請人以 無償取得之財物去清償自身債務,亦屬積極處理自身債務之表現,應不生債權人所認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問題。 ㈡綜上, 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既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編號H欄所示金額,則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按其債權比例應受分配之金額。又聲請人前非因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定各款事由而為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予免責,同前所述,是本院 無庸考量本件聲請有無同時符合同條例第142條所定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責,依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乃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依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附表登載) | | | | | 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 例第133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 額(D)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應繼續清償數額(E)(E=D-C)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債權額百分之二十)(F)(F=A×20%) | 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 142條規定 應繼續清償 數額(G)G=(F-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0,000(雙方 合意以800,000元結清全部債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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