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
債務人紀錦玟與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之執行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一號清算之執行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對債務人紀錦玟存有債權(下稱
系爭債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彰小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可稽,復華銀行於民國96年8月16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元大銀行
復於97年3月7日將系爭
債權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為明瞭系爭債權受償情形,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清算之執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卷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經濟部96年8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等件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