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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葉俊良 相 對 人 陳進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97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目前進行至不動產查封鑑價執行中,然相對人所執執行名義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0號和解筆錄,聲請人已提起和解無效繼續審判,並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10時開庭,下次庭期為同年7月16日下午3時,倘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期間繼續進行,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曾於115年7月1日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115年7月6日裁定在案, 復於同年月17日就相同事件重複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無必要,自應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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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