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勞小字第6號
上 一 人
被 告 夢工廠鋁圈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