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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原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原小字第1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盧美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115年度苗原小字第12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係「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