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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小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林皓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