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苗小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温上能
兼送達代收
人 張廷圭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裁定,限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