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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小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171號
原      告  楊文惠  


被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