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190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柏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9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